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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瞳眼部不适院方治疗不规范致患者偏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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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8月14日5点左右,患者在当地一家美甲、美瞳”店做美瞳线,事后患者双眼感觉不适。当天晚上7点左右,患者在美瞳店老板和其妻子陪同下,医院住院部眼科就诊,医生检查后,开了两瓶眼药水,并且建议第二天到门诊进行复查。

8月15日,下午16点多患者在家人陪同下,医院门诊眼科,门诊医生开了输液药及口服药,大约下午16点50分左右,护士给患者做皮试,皮试后16点55分左右,护士给患者打点滴。17点01分,同病房病人家属发现患者有异常,就急忙到护士室,护士到了病房,17点03分35秒,其他科室的大夫才进到病房,17点06分45秒护士取来氧气袋,17时11分03秒大夫取来心电图机,17时16分28秒大夫取来气囊和插管,17时16分45秒大夫取来除颤仪,17时20分30秒左右大夫取来了辅助呼吸器材。17时40分左右,患者被送到重症监护室。一直到目前处于植物状态。事后患者找到我们,委托进行医疗评估,然后再决定是否诉讼。

医疗评估结果

1)根据病历评估诊疗过程如下:年8月15日下午16:15,患者因“双眼肿疼,流泪,不能睁眼24小时余”为主诉就诊于医院眼科。诊断为“双角膜上皮糜烂、双急性细菌性结膜炎”予以口服“维生素B2;维生素AD软胶囊”并在该院急诊科给于“头孢硫脒及ATP、辅酶A、肌苷”静脉滴注。患者在静滴“ATP、辅酶A、肌苷”输液组时突发休克,心跳呼吸骤停等情况,经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后心跳恢复后转ICU。现患者处于心肺复苏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状态,我们认医院有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2)医院诊疗过错如下:

1检查缺失-患者门诊诊断为“双角膜上皮糜烂、双急性细菌性结膜炎”存在感染。角膜感染的病因可能为“细菌、真菌、病毒、寄生虫”等原因,诊断上可通过血常规、眼分泌物检查如细菌培养、涂片等明确病因。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缺乏细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而该患者的处理没有行眼睛感染分泌物的检查,连基本的血常规判断感染的检查均未做。

2治疗方案不规范

2.1根据《常用注射药物可配伍输液与配伍禁忌参考表》:肌苷与ATP、辅酶A存在配伍禁忌,不能同时配制及注射。

2.2患者在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后的心肺复苏过程中忽视对脑的复苏从而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的现状。心肺复苏时脑的复苏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心肺复苏后脑功能是否恢复是衡量复苏成功的关键。脑复苏是恢复呼吸、循环、代谢及内脏功能的根本条件。一般情况下心肺复苏时间超过4分钟且有脑缺氧损伤的体征如体温升高、肌张力亢进、痉挛、抽搐乃至惊厥时需启动脑复苏的处理包括低温如冰枕、冰帽;脱水减低颅内压;高压氧等处理。该患者在长达(17:01—17:38)近40分钟的心肺复苏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有关脑复苏的措施,与患者后期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有着直接的相关性。

3未能高效准确按照过敏性休克流程及心肺复苏指南进行抢救。

3.1患者在输液后病情变化,出现过敏性休克表现时没有立刻使用过敏性休克的首选药物肾上腺素(从17:01出现变症到17:11才使用肾上腺素);

3.2:没有及时电除颤:患者在17:01分出现变症,17:11分意识丧失,脉搏丧失,提示心脏无输出功能(可能是室颤、电机械分离或心脏停博,因无记录具体不详)此时就需要立刻除颤,直到17:19分才第一次除颤,间隔8分钟,失去了心肺复苏最关键的“4-6分钟黄金时间”与急诊科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不相符。

4医疗文书管理混乱

4.1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11号)第二章第13条规定:需有诊断意见:该门诊病历记录过于简单,缺少具体药物记录,只用了“抗感染,促进角膜修复”等笼统的记录。

4.2抢救记录未按规定记录: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11号)第二章第15条规定: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11号)第三章第22条规定: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且无专业技术职称,无法明确有无高年资医生参与抢救;

司法鉴定结果

我们医疗评估后,建议院方为主要责任,患者后诉讼至法院,经过医患双方选择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次案件的鉴定结构,患方申请我们的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的司法鉴定听证会,专家在听证会中详细陈述了院方诊疗过错,并和现场参与多位医生进行了专业的意见交换,附件是最终的司法鉴定结果,医院诊疗过错的观点,医院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经验总结

本案司法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院为患者赔偿近80多万,患方在本案件中有几个地方做的很好,很值得借鉴。首先,患者家属第一时间封存了病历,保证病历的客观性,为日后的医疗评估、司法鉴定争取到了宝贵的原始证据材料,其次,考虑到鉴定机构是国内著名的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患方申请我们的专家出庭,在现场专家的观点得到了鉴定机构的认可,也影响了最终的鉴定结论,医疗评估和专家辅助出庭人的价值就是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中清楚、专业、医院过错,只要有理有据,患方观点被采纳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最后,患方律师和我们提前沟通了所有的环节,通力配合,且调取出了本案的一个关键视频证据,增加了鉴定结构对于医疗评估中院方诊疗不规范行为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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