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8月6日早上,五原告的亲属唐某因感冒身体不适,跟家人说她带着女儿邢某1一起去被告x村卫生所拿点儿药一会儿就回来。到达x村卫生所后,由被告梁某对唐某进行诊治,经诊断后认为系上呼吸道感染,遂开出了致使唐某过敏的头孢类药物,由静脉先后输入头孢曲松钠和炎琥宁,后因药物过敏,唐某当场死亡。
二、患方观点
1、被告梁某为追求经济利益,对患者一般性的感冒进行过度治疗,而后梁某开具的《门诊处方笺》上并未记载唐某的病史及过敏史,反映其未询问患者过敏史,才开出了致使患者过敏的头孢类药物,造成唐某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的悲剧。
2、被告梁某未对患者进行皮试,《门诊处方笺》上只有“皮试”二字为手写添加,不符合电子病历的形成规范;根据医疗规范,头孢类药物皮试过敏性观察的时间为20分钟,根据被告梁某事后陈述其观察的时间仅为10分钟,观察时间不够。
3、被告梁某在开具的《门诊处方笺》上出现违规使用限制性使用双黄连中成药品的情形。
4、事故发生时,被告x村卫生所缺乏基本的抢救仪器设备、人员配备不足,在唐某出现过敏反应时无法及时采取吸氧、气管插管等有效的抢救措施,同时,被告梁某在第一时间未立即切断针水,而是让患者先口服扑尔敏观察,该药物无法有效缓解过敏症状,属于无效的抢救措施。
被告梁某在抢救时使用静推肾上腺素,根据《过敏性休克诊疗指南》,发生过敏性休克使用肾上腺素时应该是皮下或肌肉注射,静推严重违反了诊治指南。经查阅大量文献资料,过敏性休克者静推注射肾上腺素,多例病人被此种抢救方式秒杀。
更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梁某在事故发生后,面对家属的询问,反复改口,谎话连篇,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且至今没有为唐某书写病历材料及整个抢救记录,导致大量证据严重缺失,故意隐瞒真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综上,被告梁某及被告x村卫生所存在以上诸多违法违规行为,直接造成了唐某死亡的悲剧,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5、其作为唐某的至亲,对于唐某的骤然离世,悲痛万分。而被告x村卫生所及被告梁某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诸多诊疗规范,在唐某发生过敏反应时又抢救不力是造成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x镇卫生院对被告x村卫生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被告x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单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为了维护五原告的合法权益,更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该鉴定意见书所附的唐某于年7月22日住院病历中确有“过敏药物:头孢类”的记载,但该病历是在发生纠纷后唐某家属于年10月28日向x医院调取之后,原被告才知道唐某属头孢类药物过敏。
而在被告于年8月6日为唐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经询问后唐某未陈述该情况,被告的本次病历中当然的就不可能有唐某存在过敏史的记载。但鉴定机构将被告本次病历中无唐某存在过敏史记载作为被告过错之一,显属逻辑错误。
且根据使用说明书,年8月6日为唐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头孢曲松钠松不属必须皮试的针剂范围。鉴定机构恰好不顾客观现实,将村卫生所设备及乡村医生人员不足作为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之一。
四、鉴定意见
x村卫生室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唐某符合过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五、庭审意见
本院确认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鉴定费元(即邢某3支付的元、梁某支付的元)、抢救医疗费.60元、丧葬费.50元、邢某1的被抚养人生活费.50元、邢某2的被抚养人生活费.50元、陶华芬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元、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元、尸体冻存费元,合计.10元。
本院依据上述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意见,确认被告应当对唐某死亡后果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即80%。
因被告x镇卫生院在被告x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元),扣除平安财保险楚雄公司赔偿的元后,被告x镇卫生院应当赔偿原告.08元。被告梁某支付的20.60元(即抢救医疗费、鉴定费),因该费用已经依法计入本案的合理经济损失内,原告获得赔偿后应当依法返还梁某支付的该笔费用(即20.6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由被告x县x镇卫生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0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