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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药赔了35万元村医是不是也该小心了

作者:医院孟庆远

日前,有媒医院发生的一针抗生素使用患儿过敏性休克死亡而带来巨额赔偿依法进行剖析。看后,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给村医朋友说一说,医院所担负的包赔损失,大家应该对输液治疗方式及其使用抗生素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请看事件来龙去脉。

年8月4日,7岁的乐乐(化名)因发烧、咳嗽,被母亲医院就诊,诊断为呼吸道感染。医院对乐乐做皮试后,给予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静脉滴注,2分钟后乐乐出现异常。医护人员紧急将乐乐送往抢救室,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尸检认为乐乐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对于乐乐的死亡原因,医患双方各有说法,双方协商赔偿未果。

医院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年1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1.医院在对乐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2.诊疗不足与乐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存在一定的事实因果关系。3.诊疗不足在乐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中的参与度约为50%~60%。

医院不认可该鉴定。院方认为乐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后果的发生主要与其自身存在的特殊敏感体质有关,现有医疗水平难以干预。医院存在一定欠缺,其欠缺行为在患者死亡后果发生中参与度也就在10%~30%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对乐乐诊治时,病历中无体温、询问药物过敏史记载,未复查血常规。病历中虽记录有建议住院治疗、患者拒绝做胸片,但并无患者及家属签字,不足以证明就相关后果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乐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8元。医院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主要焦点:使用抗生素是否恰当,记录沟通是否到位,抢救设备是否完备。

医院的理解意见为:

1.乐乐是上呼吸道重度感染,属于重度细菌感染,静脉应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规定,而鉴定意见将上呼吸道感染等同感冒违反了医学常识。

2.医院的资质,足以证明有相关抢救设备和措施,鉴定书认定医院不具有抢救设备,是错误的。

对此,鉴定意见认为:

输液室应当配备抢救的器械和物品等设备,静脉输入此类药物,要做好一系列抢救的准备。抢救患者时不能耽误。在乐乐发生过敏性休克的时候,乐乐身边并无此类抢救的设备和药物,故抢救过程存在不足。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应该引起村医朋友的注意,医院取消门诊输液,村室输液量次有可能明显增加,这就需要村医必须慎重考虑使用输液治疗,否则就有类似医疗事故及其赔偿的发生。原因是:

一、实事求是讲,村医村室采用输液方式滴注使用抗生素几乎成了基层村医的惯用治疗方式,而用这种方式用药,基层村室医院低,尤其是抢救设备十分匮乏短缺,而“乐乐身边并无此类抢救的设备和药物,故抢救过程存在不足”正是判决的理由之一,而这正是村室的最大弊端。

二、一些抗生素需要皮试,而村医的过敏试液标准浓度配置水平有限,加上需要对皮试阴阳性有较高的正确判断,但如果病人是迟缓性过敏,即便是皮试阴性患者30分钟后用药,特别是静脉滴注,出现过敏性休克就难以救治。

三、医院“病历中无体温、询问药物过敏史记载,未复查血常规。病历中虽记录有建议住院治疗、患者拒绝做胸片,但并无患者及家属签字,不足以证明就相关后果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列为判决证据,但目前大多数村室村医的治疗特别是输液治疗,有详细记录的就更少,因此假若村室村医出现类似医疗事故,法院就会有更加充足理由来判决村室村医赔偿。

因此笔者认为,今后村室村医一定慎重考虑采用输液治疗尤其是加用抗生素治疗疾病,即便患者是上呼吸道感染,且有细菌感染,按相关规定,应当首选口服,如果不行,再选择肌肉注射,如果还不行,最后再谨慎选择静脉注射。否则,如果为了以药养医,村医村室软硬件条件较差但盲目大胆输液及使用抗生素,很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而使你担负巨额赔偿,让村医朋友后悔都来不及。

你还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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