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20日,陈泽荣有些咳嗽、发烧,奶奶带着他到沟门村潘某某开办的诊所治疗。陈泽荣输完液后,嘴唇发干、干呕,还想睡觉。陈泽荣回家吃了潘某某的口服药后,浑身开始发抖、嘴唇打颤。陈泽荣的奶奶又将孩子送到潘某某的诊所,孩子体温超过40摄氏度,潘某某用酒精降温并输氧,孩子未见好转,潘某某立即将孩医院治疗。
据陈泽荣的爸爸介绍,陈泽荣从出现不良反应到医院抢救大概持续了3个多小时。医院时,陈泽荣焦躁不安,不停喊叫,呈现惊恐状态,意识模糊的他还拉了裤子,随后就昏迷了。陈泽荣出事当天,潘某医院留下1万元,并告诉医生用药情况和之前做过皮试的事情。3月21日,医院多部门及医生会诊,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多脏衰、肺炎,医院组织全力抢救,目前患儿仍然病情危重,高度怀疑‘脑死亡’,其他器官功能仍不稳定”。随后,潘某某去了天津女儿家,陈泽荣的父母报警。
陈泽荣的父母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5月29日,陈泽荣的父亲拿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果是:此次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东河区沙尔沁镇沟门村卫生室的潘某某医生承担次要责任。陈泽荣的父母向包头市卫生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中华医学会内蒙古包头分会重新做了鉴定,于年11月5日出具的第二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头医鉴[]26号)结论为:本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潘某某医生)承担主要责任。此后,包头医学会为陈泽荣的父母出具了一份包头医鉴[]26号分析意见的补充说明,说明第一次鉴定自然作废,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
对于第二份鉴定,潘某某向内蒙古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在等待第三次鉴定结论的年4月22日,脑死亡一年多的陈泽荣在医院死亡,医院70余万元治疗费,还不包括前新闻追踪期花费的十几万元。
年9月中旬,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到了陈泽荣父亲手里,鉴定专家组认为:患儿因严重过敏反应引起过敏性休克,继而发展为脑死亡、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死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东河区沙尔沁镇沟门村卫生室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无责任。
来源:北方新报包头版(记者赵琼)
原标题:3岁幼童输液死亡诊所医生潘某某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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