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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警通报3起惨烈事故均是一次造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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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和发展各类道路交通要素——人、车、路大幅增长但是由于一些农村地区交通标志不健全驾驶员交通意识淡薄、规则意识不强导致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现向社会通报其中3起发生在农村地区的案件希望大家提高警惕安全文明出行月3日4时许,绍兴上虞区,王某某驾驶解放牌鲁RQ(浙D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绍兴上虞区章镇高速路口时,与谢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车上乘坐2人)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摩托车上3人死亡。根据调查,该起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货车存在“抢黄灯”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货车驾驶员在前方信号灯交替闪烁时,不但没有减速停车反而加速通过路口,加上超载、视线不良等因素,未及时采取措施避让。二是电动三轮车违法载人。车上3人为同村人员,凌晨集中出发赶往加工厂制作年糕,在通过路口左转弯时,均乘坐于前驾驶座,因稳定性较差,碰撞瞬间被甩出车外后死亡。事后,事故车辆“鲁RQ(浙DH挂)”号重型平板半挂牵引车实际持有人姚某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分别被刑事拘留。驾驶人王某某事发当日被刑事拘留,现已被绍兴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02

4月5日15时许,衢州衢江区童何村路段,柴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郑某某等3人,与对向行驶的范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轿车内3人死亡(包括驾驶员柴某某),1人受伤。

根据调查,柴某某涉嫌疲劳驾驶或分心驾驶,驶入对向车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范某某货物超载.8%,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郭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违停于该路段,负事故次要责任。

03

7月9日,陈某驾驶一辆苏EU重型货车从苏州市吴江区驶往绍兴市柯桥区,8时42分,沿钱茅线行驶至23KM+M交叉路口时,因陈某驾驶车辆空档溜坡,在转弯时措施不当,导致车辆连货物侧翻,在侧翻过程中刚好压在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一辆浙D3U2J9轿车上,造成轿车上4人全部死亡,车辆及货物损坏的严重后果。

根据调查,驾驶人陈某驾驶一辆制动性能存在安全隐患、轮胎磨损严重的车辆在下坡路段采取空档滑行,在采取制动减速措施通过弯道路段过程中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通过急弯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并侧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陈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事故责任,乘坐人陈某等3人无事故责任。

目前,驾驶员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车辆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车辆调度(车队长)、财务、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交警提醒:请勿乘坐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不是载人的交通工具,缺少对乘坐人的安全保护措施,此类车辆在坑洼不平、陡坡等路况下行驶、转弯或掉头时,易发生侧翻,导致乘坐人员伤亡。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由于缺乏防护措施,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请勿超载驾驶货车超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货车驾驶人们千万不要为了眼前利益超载运输,而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危险抛之脑后。货运企业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源头的监管,避免货车超载。请勿疲劳驾驶或分心驾驶驾驶人开车时,打一个盹、接个电话、回下头......虽然不过几秒钟,但背后隐藏着一双“死神的手”。不出事故是一时侥幸,出了事故则是后悔终身。请勿闯红灯或抢黄灯“不闯红灯,不抢黄灯”“车辆经过路口需减速”这是最基本的交通法规。出行前,提前检查车况车辆行驶前,应仔细检查车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检修,避免小问题引发大事故。

来源:浙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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