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生了一件事,引起了我和同行们的思考。我自己是做了好事,还是做了违法的事呢?
今天抢救了一个老乡,患者,女,农民。地里拔草时被不明小虫蛰伤。立感烦痒,马上回家,全身无力,眼前发黑,濒死感。爬出家门呼救。
查体:双上肢,身体胸背部满布红色风团,大汗淋漓。当时来不及量血压,但初步可以诊断患者是发生了过敏性休克!即刻予以抗过敏处理,肌注,输液。毫升液体点滴进去,患者症状逐渐好转。
叙述起当时情况,现在还在后怕。患者说,如果不是离你近,我怕自己就死了。一再向我表示感谢。
我当时也很高兴,可是回到家,看到墙上《执业许可证》上几个字却傻眼了,上面清晰的写着:未准许临床输液治疗!原来,我们村医原则上是不允许开展输液治疗的,要想输液,必须有执业护士!可是今天的情况,如果不输液,或者输液再晚一会儿,患者随时都有可能因为过敏性休克死亡!而输液,就有可能遭受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然而,面对生命和法律规章冲突的时候,作为医生,我们应该做何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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