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9月16日,付某末次月经后发现怀孕。怀孕后付某曾至凉水河乡卫生院、医院进行孕期例行检查,检查报告显示均为正常。年6月9日,付医院处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检查报告显示一切正常。年6月18日8时,医院准备生产,诊断:孕3产1孕39周+3头位,先兆临产,妊娠期肥胖,巨大儿?估计胎儿g(实际新生儿体重g)。年6月19日8时付某自然破水,9时进入第一产程,13时25分内诊宫口开大4cm,医院予静滴缩宫素,继续经阴道分娩。不料胎儿娩出进入第三产程,在胎盘娩出后迅速出现大量阴道流血,短时间内出血ml,医院考虑宫缩乏力,给予促宫缩治疗效果不满意,继续给予输血、补充凝血因子、扩容、强心、升压、利尿、抗纤溶、防感染等治疗,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孕3产1孕39周+3头位,先兆临产,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
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导致付某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9月16日,付某发现怀孕后,整个孕期例行检查,检查报告显示均为正常。年6月9日,付某曾到医院处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检查报告显示一切正常。年6月18日8时,医院准备生产,因被告原因延误了付某的抢救时间,间接导致了付某的死亡。现在本案经过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认定了被告在对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医疗过错与付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参与度)为主要责任,要求被告按90%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所要求的按90%被告承担责任也不正确,被告认为被告最多承担60%的责任。原告起诉所要求的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而且交通费因为已经在死亡赔偿金中和丧葬费中体现,不能再给予支持,所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不同意。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尸检:死亡原因: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
鉴定意见:1.医院诊断付某为:孕3产1孕39周+3头位,先兆临产,妊娠期肥胖,巨大儿?估计胎儿g,实际新生儿体重g。建议实施剖宫产结束分娩,但告知书仅具体到日,未能具体到小时、分钟,知情告知不规范。2.年6月19日8时自然破水,9时进入第一产程,宫口开大4cm,胎先露棘上3cm,13时25分内诊宫口开大4cm,胎先露棘平,胎先露有下降,患者虽然破水5小时,但仍处于潜伏期内,无静点缩宫素指征,临床操作不规范。3.第三产程胎盘娩出后迅速大量阴道流血,短时间内出血ml,无大血块,仅小血块,检查胎盘胎膜完整,软产道无裂伤,子宫轮廓不清,宫口扩张,考虑子宫收缩乏力,给予促宫缩治疗效果不满意,医院仅考虑子宫收缩乏力、失血性休克诊断,给予输血、补充凝血因子、扩容、强心、升压、利尿、抗纤溶、防感染等治疗,存在诊断及治疗不及时。4.15时35分产后即发生大量出血,直至17时00分方给予输注血液制品,输血不及时。5.同时存在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催产素静脉滴注记录表及分娩记录单。综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付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参与度)主要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专业性、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活动过程,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是否存在医疗差错,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做出相应的专业意见。在本案中,某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和责任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在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且与付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参与度)主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鉴定意见,本院确认被告赔偿责任为80%,对于四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年8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共计,.75元。
笔者提醒
1.羊水栓塞是什么病?
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猝死的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发病率为4/10万~6/10万,羊水栓塞是由于污染羊水中的有形物质(胎儿毳毛,角化上皮,胎脂,胎粪)和促凝物质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近年研究认为,羊水栓塞主要是过敏反应,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后,引起母体对胎儿抗原产生的一系列过敏反应,故建议命名为“妊娠过敏反应综合征”。羊水栓塞即使经过积极抢救,产妇的死亡率仍可高达80%,羊水栓塞是妇产科医生谈虎色变的一个疾病,坊间流传”谁遇到谁倒霉“的说法。京东老板刘强东的姐姐就是发生羊水栓塞去世的。发生羊水栓塞通常有以下诱因:经产妇居多;多有胎膜早破或人工破膜史;常见于宫缩过强或缩宫素(催产素)应用不当;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子宫破裂或手术产易发生羊水栓塞。因此,尽量预防上述诱因是临床上防止羊水栓塞的主要方法。抗休克和预防DIC是治疗羊水栓塞的主要两个方面,伴失血者应输注新鲜血液、血浆、血小板等血制品进行补充,阴道出血不止者应当及时行子宫切除。
2.羊水栓塞导致的医疗纠纷非常多。
因为羊水栓塞缺乏征兆,发生者大多为身体很健康的孕妇,羊水栓塞发生后病情变化极其凶险,往往数小时内一个外观正常的人迅速死亡,所以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家属很难接受事实,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孕妇死亡,所以医疗纠纷随之而至。这么凶险的疾病,医疗行为要做到完美很难,所以每每发生羊水栓塞,医院最终几乎都会面临赔偿责任。
3.本案鉴定结论合理吗?
本案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中有这样的分析:“羊水栓塞系极其严重的分娩并发症。具体原因不明,且起病急骤,病情凶险,难以预测,病死率高,发病率1.9-7.7/10万,死亡率19-86%。即使诊断及时处理得当,死亡率仍然较高。”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这种结论真是匪夷所思,林律师认为这是少见的明显不合理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加重了医疗机构负担。
4.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本案悲剧的发生主要还是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性所导致。羊水栓塞很难预防也很难抢救成功,医院规范输血、紧急切除子宫,也很难挽救孕妇生命。医院主要还是完善分娩前谈话比较重要,向患者及家属科普生产的相关风险,让家属了解分娩的相关并发症,使得其在发生时能够理解,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医学科普教育也是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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