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郑某璇,女,年1月18日出生)因咳嗽、有痰、略胸闷一个月于年5月2日15:56分左右于被告处就诊,被告给予头孢曲松钠2克输液,之后原告出现口吐白沫、流口水等症状。
后原告以“全身皮疹、意识不清40分钟”为主诉入住x省x医院,住院1天。出院诊断:1、过敏性休克;2、喉头水肿;3、代谢性酸中毒;4、高乳酸血症;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循环、肾脏、血液、胃肠道);6、缺血缺氧性脑病。
原告于年5月3号入住x市医院,住院4天后出院,之后转至x医院住院21天,原告因年5月2日在被告处输液后出现不良症状后昏迷13天,直至x医院进行治疗后才苏醒。年7月28日从x医院出院后转至x总院住院治疗,住院38天后出院。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医疗诊疗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在给予“头孢曲松钠”注射前没有根据用药说明书规定:“需进行过敏试验”(皮试),系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方观点
1、首先,原告鉴定违反双方约定,双方此前经过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约定由x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被告先行垫付,但是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去x鉴定所交费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报告可看出,当天的鉴定系原告到场,被告相关人员并没有在场也未接到任何通知。该鉴定过程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2、原告郑某璇最后出院时间为年8月10日,但该鉴定时间为年9月20日,出院时间离鉴定时间比较短,按规定就当在出院后三个月至六个月后进行伤残鉴定是最佳时间,因此该鉴定时间是不合理的。
3、鉴定人员对原告的检查过程不客观,鉴定报告显示:见病人呆坐于4轮人力车上,当问及有什么不舒服、无作任何应答,无法进行语言交流,无法读懂1、2、3简单文字等,该描述存在不客观、不真实。出院后原告可以自行行走及自理。
4、应当对x医损鉴字()28号医疗损害鉴定书的鉴定结果的参与度调整为50%为宜。本身原告自身的疾病是引起本事故的原因,且原告是医药专业毕业,在医生口头询问其有过敏史时口头回答没有,因此本事故的责任应当各承担50%,原告受伤的损失也应各承担50%的费用。
四、鉴定意见
医方在对郑某璇输注头孢曲松钠前未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皮试,在郑某璇出现过敏性休克后,抢救措施欠规范;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书写病历,违反病历书写规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郑某璇目前状况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鉴定意见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郑某璇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80%。郑某璇伤残等级评定为4级伤残。
五、庭审意见
原告发生损失共计元。根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表明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80%,即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80%+精神损害抚慰金元=.6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元后,还应赔偿.6元。此外,郑某璇诉讼请求的各小项及合计金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郑某璇的出院记录已经明确本案病情治疗完毕,其提交的视频及照片也可以证明郑某璇已经恢复,不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况,但根据x第号司法鉴定意见,郑某璇后续需行康复治疗,需结合临床、康复医生的建议,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因此,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区x街道办事处x村第一卫生室、被告郑某坚赔偿原告郑某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