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一青年男子在回家探亲期间,晚上约上好友一起到鱼塘边钓鱼,不慎鱼竿碰上了鱼塘边的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近日,陆川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触电身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钓鱼被电击死亡,索赔56万原告李某坤、覃某诉称,年12月3日,原告之子李某在村外的鱼塘边钓鱼,无故被高压电击伤致心源性休克,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李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打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共计56万余元。
图为网络配图
高压电线下没警告牌该鱼塘边,被告陆川供电公司架设有10千伏的高压电线,为养猪场供应电力,但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定时履行管理和维修义务。
养猪老板辩称,鱼塘的安全设施没有达到安全标准,本案责任应由供电公司承担。其在本案中无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川供电公司辩称,该案电力设施是一条10千伏的高压电线,符合国家法定安全标准,高压电线产权人是谢某芬、吴某文,如果因产权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也与其无关。
高压下钓鱼,明知故犯?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下钓鱼具有一定危险性,因其抛掷的鱼竿(超过6米)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引起触电事故发生,李某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在该案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高压电线下钓鱼本案中,死者李某系成年人,其持金属鱼竿经过高压线下,导致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此结果与李某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应对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事故现场的输电线路为10千伏高压线路,陆川供电公司作为此电力设施的产权管理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触电事故是李某故意造成,因此陆川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免责事由;
被告陆川供电公司辩称,本案电力设施高压电线产权人是猪场老板,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猪场老板在该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责任判定综上所述,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李某触电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大小,确定李某存在重大过错承担此事故70%的责任,陆川供电公司承担此事故30%的责任。
该案中李某的死亡结果与供电公司对其所有的高压电线疏于管理,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也与其对自身安全的疏忽大意有重大关系。
信息来自:陆川法院,图为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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