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国家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护士只可以紧急救护,不可以自行用药!医生还未到场,患者危在旦夕,护士该怎么办?这,就牵涉到了护士的处方权问题。
案例分享loveyou-:我是一名神经科的医生。夜班,两名患者先后出现了危急,都是「脑出血」的病人,一名是已经稳定后转到普通病房的,一名是ICU里还未停病危医嘱的……这时我去抢救先出现情况的病人去了,打电话叫人还是请患者家属帮忙的。后面的一名患者就没法处理,和我一起值夜班的是个老主管护师。
这时护士有无权力,
换句话说可不可以在医生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应用抢救药物??
比如说呼吸兴奋剂和强心药等?
案例重现上述案例和话题,说到了紧急情况下,患者危急,医生又不在场,急需用药,而护士却不能为患者用药的问题。
患者危在旦夕,医生还未到场,护士可以做什么?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由此得出,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在医生未到之前,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紧急救护通常是:吸氧、监护、开放气道、心肺复苏等……
记住,国家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护士只可以紧急救护,不可以自行用药!
急危重患者抢救,一方面值班医生分身乏术,另一方面,有个经验丰富的老主管护师,最主要的,是病床上急需救治的危重患者!此时此刻,如果护士有处方权,抢救药及时的用上。
是不是就能有效解救患者于危急?且慢!
《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抢救过敏性休克时应用肾上腺素的正确姿势:还停留在医生下医嘱(常常是口头医嘱的形式),护士执行医嘱的状态。
需要法律框架、护理行业协会规定,有政府的参与,有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标准。处方权获得后,必须强调个人责任和法律后果。
国内处方权的现状与展望:目前,各种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的消息在我国传播开来,也有多地已经开始实施护士处方权……
这意味着,未来国内的护士们,不仅有机会承担开业护士的职责,甚至很可能有望拿到期盼已久的处方权!
大家的讨论护士A:《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其中的急救措施,就包括了临时性的急救用药。例如,发生了青霉素休克,你是请医生开了医嘱再打肾上腺素还是在第一时间内打肾上腺素?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护士担负着一定的风险。
《办法》中所说的“力所能及”,我的理解就是护士判断和用药不能有错误。这和护士的知识面,判断能力等有关。
护士B:1.青霉素过敏首选肾上腺素,它是医护人员公认、没有任何分歧的药物,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唯一性。只要判断为青霉素过敏,就可以果断地使用该药。我个人认为这个药物不用等医嘱,就可以执行。我想,这也就是你在“力所能及”当中的提到“护士的判断和用药不能有错误”。
2.拿“脑出血”来说吧,不同部位的出血其临床表现不同,治疗方案也就有所不同。再者,强心、呼吸兴奋剂等药物种类很多,其药理作用、适应症也就各有不同;在同类药物中,医师们也会进行选择性的用药(不违反治疗原则的前提下)。上述种种因素,均给护士正确的判断、诊断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3.在医师未到达现场之前,如“心跳骤停“,保持呼吸道通畅、立即进行胸外按压,建立静脉通道、氧气吸入、监测生命体征,并电话联系医师,进一步处理意见(我接触的危重病人不多,如有不当,请见谅)。为了病人、为了我们,请姐妹们在工作中灵活处理...
4.护士法中提到的“力所能及”、“急救措施”。如何判断一个人具有“力所能及”的“力”,是能力还是资历?是按照职称、还是其他?“急救措施“,其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护士C:原则上护士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是无权用任何药物,医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到停药或更换输液管,请其他人迅速报告医师,保持呼吸道通畅,建立静脉通道,氧气吸入,心电监护,这些是护士职责范围之内。
至于在生命紧急千钧一发的情况下,有经验的护士有把握的情况下,这不但是救了病人一命,某些情医院一把。
不过,风险还是有的,在现在医疗环境下,说不定救了人别人不感谢你,反倒打一耙。
不过真到了那危急情况,我们的护理姐妹一定想不了那么多,救人要紧。
提醒:最好还是征求口头医嘱,实在不行可事后立即要求医生补医嘱。
来源:护理时间、丁香园、南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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