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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衰的分期与分级

心衰的分期与分级

心衰的分期与分级是临床评估心脏功能的主要依据部分内容总结如下:

1.心力衰竭的分期

年美国AHA/ACC的成人慢性心力衰竭指南上提出了心力衰竭的分期的概念,在年更新版中仍然强调了这一概念:具体分期如下:

A期:心力衰竭高危期,尚无器质性心脏(心肌)病或心力衰竭症状,如患者有高血压、心绞痛、代谢综合征,使用心肌毒性药物等,可发展为心脏病的高危因素。

B期:已有器质性心脏病变,如左室肥厚,LVEF降低,但无心力衰竭症状。

C期:器质性心脏病,既往或目前有心力衰竭症状。

D期:需要特殊干预治疗的难治性心力衰竭。

心力衰竭的分期对每一个患者而言只能是停留在某一期或向前进展而不可能逆转。如B期患者,心肌已有结构性异常,其进展可导致3种后果:患者在发生心衰症状前死亡;进入到C期,治疗可控制症状;进入D期,死于心力衰竭,而在整个过程中猝死可在任何时间发生。

2.心力衰竭的分级

NYHA分级是按诱发心力衰竭症状的活动强度将心功能的受损状况分为四级。这一分级方案于年由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提出,临床上沿用至今。上述的心力衰竭分期不能取代这一分级而只是对它的补充。实际上NYHA分级是对C期和D期患者症状严重程度的分级。

I级:患者患有心脏病,但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Ⅱ级:心脏病患者的体力活动受到轻度的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但平时一般活动可出现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Ⅲ级:心脏病患者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小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上述的症状。

Ⅳ级:心脏病患者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出现心衰的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3.心力衰竭的Killip分级法

Killip分级法一般用于记性心肌梗死后心功能的评估。

根据临床上有无心力衰竭及其程度,Killip分级法分为以下四级,各级有其相应的血流动力学改变:

I级是指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无心力衰竭,即双肺野无湿罗音;

Ⅱ级指有轻度至中度的心力衰竭,肺罗音听取范围小于两肺野之50%,出现第3心音,静脉压升高;

Ⅲ级指有重度心力衰竭、肺水肿,肺罗音听取范围大于两肺野的50%;

Ⅳ级为心源性休克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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