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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我为群众办实事,多年积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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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件历经4年,经过多次诉讼程序,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温情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年4月,原告周某因腰疼到被告互助县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该卫生服务站大夫经诊查后建议注射封闭针,注射后原告出现晕厥、昏迷情况,后被告卫生服务站人员联系原告医院抢救,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先医院、医院、互助某卫生院住院治疗多次,住院期间被告垫付医疗费余元。

事故发生后,周某于年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互助县人民法院因周某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周某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一审判决,周某申请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互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年6月15日,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就本案争议焦点,先后四次对原告所受伤害与被告工作人员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及原告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鉴定意见为,被告卫生服务站医疗行为是在原告风池穴注射药剂,在药物未完全注射完时原告发生晕厥等情况并引发新鲜脑梗塞,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关系。承办法官先后三次组织调解,考虑到原告家庭困难,告知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以及该类纠纷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诉讼成本,劝导患方家属降低过高期待额,提出合理要求,从而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医院方从道义、责任心的角度做工作,并以人道主义和强弱对比为切入点,建议医方在合理范围内提高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在第三次调解中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至此案结事了。

供稿:刘宗连张琳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多年积案一朝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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