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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预见南京一男子脚踢怀孕二个月的女司机被公诉

预见在刑法上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不是犯罪。南京一男子脚踢怀孕二个月女司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女司机1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但造成女司机流产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需具体分析。

预见在刑法上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预见的含义

刑法上的预见,是指行为人行动前,或者行动中的客观判断;将"预见"定义为客观判断,主要是防止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等罪客观上的归罪。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甲对乙的异常体质并不知情,甲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可能性而应认定无罪。

客观判断意味着,司法人员认定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不能考虑违法因素,否则容易客观归罪。例如,甲向乙胸部猛推一把为违法行为,甲“猛推一把”造成乙胸骨骨折为其预见范围,而乙心脏病发作则不是甲的预见范围。众所周知,妇女怀孕二个月,普通的“外人”不能预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男子提起公诉,可能没有考虑预见的因素。

预见包括不能预见与应当预见。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不能感知;所谓不应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义务预见。就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预见的范围应当是“打击”行为的直接结果,否则应当预见可以任意解释。例如,行为人在封闭的公路上驾驶车辆造成行人死亡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意外事件。

妇女怀孕二个月,普通的“外人”不能预见

对因流产成立伤害罪的评价

自然人生命以娩出为活体时开始计算。溺婴,弃婴等行为可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对溺婴,弃婴通常不适用死刑。其原因可能是司法人员认为,婴儿与父母没有建立感情,例如,医疗事故致使婴儿死亡的,通常不能按儿童、成年人死亡标准赔偿。

自然人生命以娩出为活体时开始计算意味着,非法外力致使妇女流产的是对怀孕妇女的伤害,例如,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不能评价为对胎儿的伤害,而是对“母亲”的伤害。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为轻伤二级,司法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构成二级轻伤,需要达到合并轻度休克的程度,没有轻度休克不构成轻伤。

休克是一个医学概念;休克分为失血性休克、心原性休克等。流产一般为失血性休克,急性失血超过全身血量的20%即发生休克,成人约毫升。司法实践认定流产为轻伤二级需特别慎重,例如,心源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神经原性休克,行为人可能不能预见。

脚踢怀孕二个月女司机被公诉

年夏天,南京一男子因女司机将卡车停在了其店的对面;双方发生争执,男子踢了女司机肚子一脚。经检查发现,女司机怀了两个多月的孩子流产了。司法人员倘若对刑法中的预见有正确的理解,该男子可能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就故意伤害罪而言,司法实践多数为客观归罪。

多数法律人认为《刑法》第三条是罪刑法定原则唯一表述;《刑法》第十六条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另一种表述,法律人较少研究本条的含义。不能抗拒的原因意味着,行为人被他人用生命威胁的情形下实施的行为可能不是犯罪;不能预见的原因意味着,刑法中可能并没有应当预见这一概念,对预见应做客观判断。

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就南京一男子脚踢怀孕二个月女司机事件而言,脚踢与女司机流产有因果关系,该男子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确定了因果关系不等于行为人有罪;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或者过失,从而不能成立犯罪。

预见可能是罪刑法定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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