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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输液反应,我们该怎么做

      当前,病人输液时死亡、或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由输液引发的医疗纠纷可谓层出不穷。然而,面对输液反应,我们该怎么做?医院医务人员走访调查,他们的回答、谈及的处理思路以及目前正在采取的措施,让人滋生诸多担忧。通过对几则案例的剖析,或许对医方建立一套发生输液反应时的应急预案将有所裨益。

案例一:输液过敏性休克,医方自行处理掉残留药液,不该

  患者张某出现轻微感冒症状,医院门诊部吊水治疗,其中药水有头孢需要做皮试,第一注是消炎类药水,皮试正常后输头孢,然后再输了维C等药液,在第三注维C时出现了过敏性休克,后经入院抢救直至基本恢复。然而,医院索取残留药水时被告知已经丢弃,医方称这是正常的迟发性头孢过敏,并告知病人已被抢救过来没事了,故不需做任何处理。患方对此表示异议,坚称医方将药水毁尸灭迹,导致无法查处药液是否存在问题,医方应负有责任。患者张某目前血压一直偏低,深呼吸胸腔有疼痛感,患方担心会有后遗症,医院给个说法。医方则声称这属于头孢过敏反应,是医疗允许存在的正常现象,双方各执一词。后经多方调解,双方握手言和,最终医方承认自行处理残留药液存在不足,同意一次性支付给患方人道主义补偿元了结此纠纷。

案例二:病人输液时死亡,院方将残留药液自行取走,不妥

  年2月23日上午,医院的刘某输液时突然死亡。医院讨说法,院方表示,医院没有任何责任。据死者父亲回忆,2月23日上午9点左右,护士来给儿子打吊针,大约10分钟后,儿子全身抽搐,呼吸困难。抢救一个多小时后,儿子死了。由于医方未按规定在医患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自行将残留药液取走,导致该案无法鉴定。后经相关部门调解,医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16万。

案例三:患者青霉素皮试过敏死亡,医方未及时告知尸检导致被动

  医院就诊,护士王某为其青霉素皮试,皮试注射后郑某称手脚和口中发麻,身体有严重不适反应,王某随即叫来医生对郑某进行输液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提出异议,并与医方多次协商未果。一个月后,患方诉请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总计15万余元。死者死亡原因不明,患方虽然提出异议,但未要求尸检,导致尸检不能应由患方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死者是在做青霉素皮试后产生不适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事后患方提出异议应视为患方对死者死因要求查明的主张,医方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已告知患方有权要求尸检,导致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鉴定机构退回,医方应承担相应之责。最终法庭调解医方一次性补偿给患方5万6千元。

■发生输液反应,医方应建立怎样的应急机制?

  输液反应发生后,医院该有怎样的应急机制?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主任、律师、副教授职徐青松就相关法规进行了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年9月18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第1条:“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院、科室、医生的急诊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院间、科室和医生之间相互推诿病人的现象。”第3条:“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史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

  年4月《医院工作制度》第15条第7项:“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得转院。”

■法律专家建议:医方应建立一套发生输液反应时的应急机制

  

  1.输液时尽量减少药物配伍品种,多种药物配伍易造成微粒、热原叠加引起输液反应。由于中草药注射剂既易带入微粒,又易与其他药品发生反应,因此使用中草药注射剂时尽量不要与其他药物配伍。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查对制度仔细检查液体有无混浊,瓶口是否松动,瓶身有无裂缝。消毒、操作按规定执行,并选择质量保证的输液器具。紫外线定时消毒,保持空气清洁,防止污染。

  3.选择适宜的稀释剂和输液速度,药液应现用现配,选用药品说明书上的稀释剂,并查看好配伍禁忌。输液速度应根据患儿的年龄、病情、身体状况及药物性质进行调整。

  

  1.立即停止输液或保留静脉通路,改换其他液体和输液器。

  2.报告医生并遵医嘱给药。

  3.情况严重者就地抢救,必要时行心肺复苏。

  4.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记录抢救过程。

  5.医院相关部门,必要时履行转诊手续。

  6.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对输液器具和余留药液进行封存,患方家属有异议时,及时送检。

  7.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医方应事先取相同批号的液体、输液器和注射器先行送检,以做好诉讼准备。

  

  立即停止输液→更换输液器,改用生理盐水静滴→报告医生→遵医嘱给药→就地抢救→观察生命体征→记录抢救过程→及时上报,填写输液反应登记→保留输液器和药液→送检

    

(来源:护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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