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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注意柳州男子嗓子不舒服,被医院打吊

输液注意柳州男子嗓子不舒服,被医院打吊

有个头疼感冒,就去医院门诊挂个吊瓶?

很多人不论大病小病,都想着:去医院输个液就好了。

但实际上,如果能靠吃药治好你的病,最好不要选择输液。

本来医院打个吊针,谁知道,医院不靠谱,把人给医死了。

医院救治,结果在输液后竟不幸猝死。经过司法鉴定,医院对梁的死亡要承当错误。昨日,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悉,案件经过二审后,医院赔偿梁先生家属35万余元。

1输液后病人殒命梁先生因嗓子不适,在妻子医院救治,医院对梁先生进行了静脉注射。但是,不久后梁先生便出现严重不适症状,虽经医院抢救,但还是不幸去世。

事发后,家人对梁先生的突然离世悲痛万分,并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双方却对梁先生死亡的缘由和赔偿数额各执一词,协商不下。

司法鉴定有结论受梁先生家人拜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就梁先生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梁先生因心功能衰竭而死亡,是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而至。

另外,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也对梁先生在诊疗进程中,医院是不是存在医疗错误及与梁先生去世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梁先生输液期间初期出现异常症状、体征时,未给予高度专业注意义务;同时,在输液时明显加大静脉输液量,增加心脏负荷,使本来存在疾患的心脏更加严重。而患者病情加重时,院方输液场所并未配备相应的急救装备,错过了初期医治的最佳时机,并且存在抢救进程中人员不足、违规操作和抢救措施和方案毛病等医疗错误,错误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拟建议参与度为50%。

随后,医院起诉到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3法院作二审判决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公道费用。医疗机构的医疗行动具有错误,并且该错误与患者的伤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当侵权赔偿。本案中,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进程中,最基本要求是了解患者病情,尽最完善的注意义务,选择正确医治方法,对患者进行及时有效的对症医治。医院救治,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梁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根据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的错误行动与梁先生损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其缘由力参与度为50%,法院给予确认,终究,医院对梁先生去世的损失承当50%的赔偿,总计3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因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医院均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二审判决,由医院赔偿梁先生家人各项损失35万余元。

输液真的等于一次小手术?为什么提倡减少输液?曾采访过相干科室专家解读。主要包括:

——输液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其他给药途径

——01年注射引发的不良反应/事件占56.7%,其中静脉注射给药占53.5%,在过敏性休克致使患者死亡病例中,85%以上为静脉给药

——输液药物有六成以上属抗生素

人民院呼吸科徐效峰主任医师介绍,老百姓的观念中,普遍存在“感冒发热挂个水”的毛病认识,很多患者将抗生素当作万能药,多数人在感冒时,自行服用抗生素或要求医生开抗生素,这些都是毛病用药。

早在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发布了“公道用药10大核心信息”,其中就包括“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这也是世界卫生组织肯定的公道用药原则。事实上,很多疾病根本不需要输液,口服药物后3~7天可以到达一样的医治效果

央视也曾报导:中国人每一年输液总量大约是亿瓶,除以13亿,相当于每人输液8瓶,这远远高于国际平均.5瓶的水平。而外国人视输液为小手术,澳大利亚人看病基本没有输液的。

输液的风险

风险1毒副作用

滥用抗菌药物,极可能损伤神经系统、肾脏、血液系统。

风险2过敏反应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特异性体质的人身上,其表现以过敏性休克最为严重。绝大部分药物都可能引发,其中青霉素最常见也更加严重,严重时乃至可能致命。

风险3二重感染

当用抗菌药物抑制或杀死敏感的细菌后,有些不敏感的细菌或霉菌却继续生长繁殖,造成新的感染。

风险4耐药

由于药物长时间刺激,使一部分致病菌产生变异、成为耐药菌株。“超级细菌”很大程度上就是抗菌药物滥用催生出来的。

哪些情况需要输液

专家认为只有3种情况才真正需要输液:

1吞咽困难

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

3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到达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的情况

卫计委公布“53种不需要输液”疾病清单:记住: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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